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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集中建设实验室的建设及共享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9-13点击数:


广东工业大学集中建设实验室的建设及共享管理办法

广工大设字[2006]2号


大学城校园的启用,为教学、科研实验室的建设提供了良好的空间条件和难得的发展机遇。为进一步优化实验资源配置,调整和集中建设过去分布于不同校区而功能相同或相近的实验室,最大限度地共享实验平台,提高实验室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集中建设实验室是由学校集中建设、管理或委托相关学院(部)管理的全校性共用实验室。该类实验室须经学校实验室建设委员会专家论证,报学校批准。学校集中建设实验室主要分布在公共基础实验室和学科平台实验室(专业基础)。

第二条  学校集中建设实验室的任务是承担全校相关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实验教学、课程设计、实训和实习,以及全校性公选课实验教学和教务处安排的其它实验任务。

第三条  学校集中建设实验室的建设以满足大类专业的教学需要为目的,学校在场地使用、管理人员、建设经费上的投入将给予适当倾斜和重点支持。同时与承管学院(部)签署《广东工业大学集中建设实验室委托管理协议》。

第四条  学校集中建设实验室由学校委托相应的学院(部)进行建设和管理。承管单位对实验室的建设和日常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同时承担相应实验教学的质量监控任务。集中建设实验室要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在实验教学改革中起带头和表率作用。积极开发设计性、综合性实验,开放实验室,其课程比例要求达到100%。

第五条  集中建设实验室的使用。

实验教学任务由教务处根据集中建设实验室承担课程情况统一安排,对于集中建设实验室承担课程没有安排或不明确的,由教务处会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相关学院(部)共同商议确定。教务处在《教学任务通知书》中明确标明实验教学任务的承担单位和承担实验室,并在下发《教学任务通知书》时,同时将任务书下发给相应的承担实验室。各集中建设实验室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学校安排的实验教学与实践教学任务,为本单位和外单位提供同等的良好实验条件,统一安排实验课程时间。

第六条  实验维持费和实验教学酬金。

(一)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实验室使用的实际情况,按照学生人数和实验学时数将实验维持费直接下拨到开设实验的实验室。

(二)对于仅使用实验室完成实验教学而无需实验室承管单位派出实验教师和额外的实验管理人员的,实验室的使用是无偿的。

(三)对于需要实验室承管单位安排实验教师或额外的实验管理人员的,使用学院应按照学校的课酬指引,向承管单位缴纳相应的教学课酬。

第七条  保证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室安全。

(一)承担实验教学的教师必须到实验室预做实验,以便掌握实验设备状况,熟悉实验室环境。对于不按要求预做实验的,实验室承管单位有权不允许该教师带班实验,并立即将情况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由此所造成的教学事故,由承担实验教学的教师负责。

(二)一般实验室,原则上一位实验教师同时指导学生人数应不超过一个自然班(50人);计算机实验室原则上应不超过一个计算机房的机位数(108位)。

第八条  本办法经学校实验室建设委员会讨论通过,自2006年4月16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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