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业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广工大设字[2006]14号
第一条 为打造强势本科教育,支持和鼓励在校学生在课余时间参加实验、科研和各类创新活动,提高工程意识和创新能力,规范、持久、有序地做好学校实验室的开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放实验室不仅对学生的实践技能,而且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独立开拓能力具有重要作用,也是新世纪高等教育培养创新人才的客观需要。因此,凡有正式建制的各类实验室都要对学生进行课外开放,以共享学校教学资源,提高实验室的开放率和综合效益。
第三条 实验室开放应根据本室的软、硬条件和环境,按照“求真、务实”的原则,根据不同层次学生的要求,确定开放内容。开放内容应包括:设计性、综合性实验等各类教学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学生实验技能竞赛;学生课外科研活动;学科兴趣小组、社团实验活动;学生技能鉴定考证;各类学科竞赛活动和各种小发明、小技改等科研活动实验,提倡学生结合工厂企业实际生产中的问题自拟题目或参加老师的科研课题。
第四条 各学院(部)应在每学期开学二周内,将各实验室开放时间计划在校园网上公布,本院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实验中心主任提出申请;学生跨学院使用开放实验室的须经该学院实验中心主任审批。各学院须在每学期开学三周内将开放实验室使用计划汇总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结合期中或期末工作进行组织检查。
第五条 开放实验室原则上只接受课外科研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兴趣小组组长、社团负责人、竞赛活动负责人等的使用申请。申请人负责与实验中心主任联系相关事宜。在特殊情况下,使用申请人可受实验中心主任委托临时保管实验室钥匙,负责实验室的安全与卫生责任。
第六条 开放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根据学生的使用申请情况,做好各种实验准备工作,并在室内醒目处张贴报警电话号码和安全措施,做好开放情况记录、条件保障工作。
第七条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须遵守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提前做好预习和实验方案,爱护公物,恪守诚信,损坏仪器设备依章处理,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为能持久开展实验室开放的工作,凡参加开放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教师和实验管理人员,须认真进行加班超时工作记录,理论教师按相关规定计酬;实验教师和实验管理人员原则上进行补休轮休,若确实工作需要而不能补休轮休的,则可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加班补贴。
第九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实验室开放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5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