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工大设字[2007]6号
各学院,有关部门、单位:
为了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提高学生的实验技能水平和素质,根据《广东工业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现将加强实验室使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实验室用途,将安排用于教学、科研的实验室场地改为生产或商业用途。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不准擅自改变实验室的功能,如要改变实验用房的功能,应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获准后才能实施。
二、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实验室给个人或外单位使用。私自出租出借,一经发现,将追究当事人和实验室管理人员的责任,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
三、各单位教学和科研使用实验室,按照《广东工业大学实验室用房标准和使用办法》计算使用面积并进行实验室内部分配。
四、为完成科研课题向学校借用实验室或场地,应按照学校实验室用房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借用手续,并交纳相应的管理费用。项目完成后应按时归还,不得拖延或拒不归还。
五、不得擅自改变实验室内部或外部结构。不得擅自改变实验室间隔。无论何种实验室需要间隔,必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后才能实施。
六、不得擅自拆、加装室内电源。不得超负荷用电。
七、大型或超重设备、有激烈振动或冲击产生的设备上楼必须核实、批准。
八、不得将家具、杂物或设备放置在走廊、通道、楼梯等场所或将公共场所改为实验室。
广东工业大学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