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业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广工大教字[2007]94 号
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防止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并使教学事故一旦出现时得到严肃、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一条 教学事故是指在所有教学环节和教学管理工作中影响了正常教学秩序的事件。教学事故按情节轻重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第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一)在教学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方针、政策的言论及传播其它有害信息的行为;
(二)任课教师旷课2节及以上,实验教师和实验室管理人员在规定时间不开放实验室,导致实验教学无法进行2节课及以上;
(三)严重侵害学生正当权益的行为;
(四)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因教学人员的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造成重大学校财产损失或严重的学生伤亡事故;
(五)由于实验室管理人员不负责任或管理不善,造成贵重实验仪器设备严重损坏,以至影响正常教学;
(六)考试前泄漏试卷内容,在试卷保管、印刷、运送过程中泄密;
(七)丢失学生答卷,使学生成绩无法评定;
(八)由于工作不认真,造成教学班学生考试成绩差错人次30%及以上;
(九)由于工作不认真,造成每学期学生学籍差错20人次及以上;
(十)发放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有严重失误的;
(十一)出具与事实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十二)擅自变更培养方案或教学计划;
(十三)其它影响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一)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自行请人代课2节以上(不含2节);
(二)上课迟到15分钟以上2节以内(不含2节);
(三)提前下课15分钟以上;
(四)无故缺席监考;
(五)全校性教学调度通知不及时或安排不当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六)因教学管理人员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或实验室)使用冲突,延误教学活动15分钟以上;
(七)未按教学大纲要求授课,擅自舍弃或更换课程教学内容;
(八)值班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开放教室,延误教学活动15分钟以上;
(九)教学设施维修不及时,实验准备工作不足,造成教学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十)因教学人员失职,授课中造成学校财产较大损失或使学生身体受到较大伤害;
(十一)考试试卷出现重大错误,或考试所需设备未准备好,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十二)提交学生成绩后,丢失学生答卷;
(十三)由于工作不认真,造成教学班学生考试成绩差错人次10%到30%(不含30%);
(十四)由于工作不认真,造成每学期学生学籍差错10到20人次(不含20人次);
(十五)因工作疏忽错发或漏发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
(十六)在上课(含监考)时使用通讯工具;
(十七)其它影响正常教学秩序,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一)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自行变更上课时间、地点;
(二)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自行请人代课2节以内(含2节);
(三)上课迟到15分钟以内;
(四)提前下课15分钟以内;
(五)监考无故迟到;
(六)授课时因未关闭通讯工具或其铃声,影响正常教学;
(七)在实验教学或监考等教学活动中有阅览书籍报刊、浏览网页或玩电脑游戏等与教学内容无关的行为;
(八)实验教师无正当理由缩小(或扩大)原计划实验批次、组数和每组人数;
(九)考试完毕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符;
(十)造成教学班学生考试成绩差错10%以内(不含10%)或每学期学生学籍差错10人次以内;
(十一)不按规定时间报送成绩;
(十二)丢失学生成绩单;
(十三)不按规定时间、要求进行教学档案归档;
(十四)其它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但影响较小的行为。
第二章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五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由发现人或当事人及时向教务处报告。由教务处组织填写《广东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审批表》,按1次1表的方式做好记录,同时责成责任人写出情况说明或书面检查,并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后交教务处。主管部门根据以上材料进行相关的调查,查明事故的原因、认定事故等级及事故责任人等,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二、三级教学事故由主管部门认定,一级教学事故由主管部门认定后提交校长会议核定。
第七条 教学事故等级认定后,由主管部门送人事处及事故责任人所属单位,并由单位送达事故责任人,同时在《教学简报》上通报。一、二级教学事故记入个人教学档案。
第三章 教学事故处罚
第八条 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罚
一级教学事故:当年度的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或称职。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延长两年评聘高一级职称。并按学校规定扣发业绩金。
二级教学事故:当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延长一年评聘高一级职称。并按学校规定扣发业绩金。
三级教学事故:当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由所在单位在本单位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一学年内发生三级教学事故三次及以上者,延长一年评聘高一级职称;一学年内发生两次二级(及以上)教学事故者,暂停事故责任人一年授课资格;一年后可申请恢复授课资格,一学年内发生三次以上一级教学事故者,解聘事故责任人。
第十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减少事故影响,可酌情从轻处理;责任人瞒报或故意不报,酌情从重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二、三、四条所述教师上课迟到、旷课,如系不可抗力原因所致,可酌情从轻处理或免于处分。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如果对认定及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30天内向负责认定及处理的有关部门直至学校申请复议,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7日起施行,原《广东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