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业大学营养保健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广工大设字[2007]8号
为了解决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的特殊营养需要,增强职工抵抗职业性毒害的能力,保证我校教学、科研、生产和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国家教委教备局字[1988]00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发放原则
营养保健津贴的发放是一项劳动保护辅助措施,对于符合享受此待遇的工种和岗位均按照国家规定发放该津贴。同时,应从解决危害的源头上下功夫,在设备、工艺、防护和管理上采取积极措施、改善工作防护条件,努力减少或者避免职业性毒害。因此,在建立严格执行营养保健津贴发放制度的基础上,不随意扩大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凡没有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或接触这类工作但接触时间很短,不符合享受营养保健津贴条件者,均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
第二条 发放范围
根据我校的具体情况,营养保健津贴的发放范围规定如下:
(一)经常接触放射线类的工作。
(二)经常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和物理致癌因素类的工作。
(三)经卫生防疫部门测定确实对工作人员身体有危害的工作。
符合享受营养保健待遇的工种,按接触有害及有损健康物质的种类、毒性大小、接触强度各划分为4个等级(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1),分别给予营养保健津贴(保健津贴标准见附件2)。
第三条 审批发放和管理
(一)凡申请营养保健津贴,均由所在单位根据本管理办法填写《广东工业大学保健待遇申请表》,如实写明主要接触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毒性大小、接触强度等,并由各学院(部)或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人事处会同审批,必要时报卫生防疫部门测定。
(二)从事放射线类工作者按月享受营养保健津贴,凡实际参加放射性工作,每月在80小时以上者,可享受全月保健津贴;每月在80小时以下60小时以上者,享受全月的75%,60小时以下者只能享受半月保健津贴,如有剂量监测时,可按月累积量当量值确定等级。
(三)从事非放射线类有害工种者,按实际接触天数享受保健津贴凡每天在有毒、有害健康的环境中工作超过4小时按1天计算,4小时以下按半天计算,但同1天内超过8小时仍按1天计算。
(四)兼职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凡是1个人可以胜任操作的工种只按1个岗位计发保健津贴。
(五)实习、进修和协作人员的营养保健津贴(不享受工资性的岗位津贴),凭接受单位证明和记录(须有接受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由派出单位审核发放。
(六)研究生进行毕业设计实验或论文实验,在工作中接触有害健康物质,连续工作超过3个月时,可按相应标准享受营养保健津贴,考虑到一般学生连续接触的时间和剂量可能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因此,原则上不发给营养保健津贴,如遇特殊情况可参照本管理办法,经校主管部门审批酌情发给。
(七)对进入有毒、有害或有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场所进行安装、维修维护的工作人员,享受与该实验场所工作人员同等保健待遇,并按实际接触天数折算。
(八)病假、事假、探亲假、离职和非有害工种出差时,应按实际天数扣除保健津贴。
(九)同时从事2种以上可享受营养保健津贴的工作时,只准享受其中一种,并按其中高的标准发给。
(十)凡连续从事丙级或丙级以上的放射性工作1年以上,在调离原岗位后,可按原级延发3个月保健津贴,第二次享受这种待遇时,2次之间间隔必须要连续从事放射性工作1年以上。第一次延发的时间不得计入放射性工作时间。
(十一)凡连续2年从事放射性工作,享受甲级保健者,每年给半个月疗养时间,疗养期间保健津贴照发。
(十二)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经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诊断为放射性病者(或不排除放射病),在病休期间可享受每月50元保健津贴;被诊断为放射损伤者(或不排除放射损伤),或长期从事放射性工作被诊断为不宜继续从事放射性工作者,可根据剂量资料并听取医院及劳资部门意见后,确定其保健等级和享受期限;从事非放射性有害工作经专门医院诊断确因职业性中毒而住院,住院期间可享受原级保健待遇,出院后视病情和诊断酌情处理。
(十三)凡有享受营养保健待遇人员的单位应认真作好考勤工作,各单位在报送保健津贴审批表时应附上各人的工作日志,无工作日志者,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可以不予受理。
(十四)享受营养保健津贴人员的单位,每月初由专人填报上月享受保健津贴申请表,经学院(部)、处主管领导审核,交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发给保健津贴。
第四条 经费开支
(一)教学、行政岗位上的营养保健津贴,在校教学事业费中列支。
(二)科研、生产和科技服务营养保健津贴由相应的项目经费列支。
第五条 校医院的卫生保健津贴,按卫生系统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在本文件之列。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5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关于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等级划分的范围和标准
2.有毒有害健康工种营养保健津贴标准
附件1
关于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等级划分的范围和标准
一、放射性类
(一)甲级
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3.7×206 贝可(100微居里)以上的工种。
2.固定式γ辐射源:活度在3.7×1012贝可(100居里)以上的专职操作人员。
3.月累积剂量当量达0.8~1.5毫西沃(80~150毫雷姆)的工种。
(二)乙级
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1.85×105贝可(5微居里)以上的工种。
2.使用固定式γ辐射源,活度在3.7×1011贝可(10居里)以上的专职操作人员。
3.从事同位素中子源或中子发生器,发射率在105中子/秒以下的工种。
4.从事X衍射研究工作的直接上机者。
5.月累积剂量当量达0.3~0.8毫西沃(30~80毫雷姆)的工种。
(三)丙级
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1.85×105贝可(5微居里)以下的工种。
2.固定式γ辐射源,活度在3.7×1011贝可(10居里)以下的专职操作人员。
3.从事X光探伤及荧光分析工作的专职人员。
4.月累积剂量当量在0.3毫西沃(30毫雷姆)以下的工种。
(四)丁级
不直接操作放射性物质,但需要经常在放射性场所工作的其它人员。
二、化学、生物及物理致害因素类
(一)甲级
1.长期从事黄曲霉素B1亚硝胺和3—4苯并芘等强致癌物质的研究、监测工作或在实验中经常使用上述物质者。
2.长期从事有机合成、高分子合成和金属有机化合物合成等研究、生产工作,在实验或工作中经常使用多种剧毒、高毒化学药品或大量使用多种中毒化学药品,并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
3.经常吹制或修理含汞、铅、稀有元素或其它有毒物质的玻璃仪器的专职玻璃工和石英玻璃仪器专职吹制工。
(二)乙级
1.从事4—氨基联苯,联苯胺及其盐类等一般致癌物质的研究、监测工作或实验及工作中经常使用上述物质者。
2.从事有机化学、高分子化学的实验教学工作,使用剧毒、高毒化学药品并在工作中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者。
3.长期从事生物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和物理化学(含催化化学及胶体化学)等研究工作,在实验中主要使用、接触高毒以上化学药品者。
4.长期从事核磁、发射光谱等研究或测试工作,在工作中经常使用接触有毒物质者。
5.校级化学药品库剧毒化学药品和化工原料的保管、分装和发放工作者。
6.长期从事砷、汞、铅、硒、锰、铍、铬、镉、氰、磷及其化合物等剧毒物质的分析工作,经常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包括专职化铅、铸字、浇版工。
7.在工作中接触有毒气体的专职喷漆工和发生炉煤气生产工。
8.专职从事电镜维护、操作、曝光、蒸发和电子束焊接(离子束)、等离子切割、氩弧焊的工作人员。
(三)丙级
1.从事生物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和物理化学(含催化化学及胶体化学)等的研究和实验教学工作,经常使用接触中、低毒化学药品者。
2.从事质谱、吸收光谱、色谱的元素分析等方面的实验工作,经常使用接触有毒化学药品者。
3.专职静电复印工和暗室洗相(含彩色洗相和印刷业中的照相制版),在工作中接触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者。
4.从事动植物组织切片工作(不含取材、固定、包埋、切片、显微镜观察和照相等),在制片染色过程中接触甲苯等有毒物质者,或在电镜制片过程中接触锇酸等有毒有害物质者。
5.从事动物生理学实验、动物解剖学研究和标本制作、植物和昆虫标本制作保管,在工作中接触开放性汞、升汞、甲醛和砒霜等有毒化学药品者。
6.恶性肿瘤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试验的实验动物饲养工。
7.平均功率小于50瓦的激光器的研制、调试工作人员。
8.在研制、调试、使用微波设备的工作过程中,其操作位和经常观察点上的微波功率密度1日8小时连续辐射时大于38微瓦/平方厘米,或短时间间断辐射及1天辐射8小时以上日剂量超过300微瓦时/平方厘米的工作人员。
9.由于防护屏蔽条件的限制,经常暴露在电场强度大于50伏/米,或磁场强度大于5安/米的高频辐射(100千周至30兆周)下工作的人员。
10.长期在大于90分贝(dB)的噪声条件下工作(脉冲声频除外)的人员。
11.经常在38℃以上且热辐射强度达每分钟每平方厘米3卡以上的条件下工作的工种如玻璃仪器吹制工、热处理工及锻工、铸工等。
12.接触矽尘作业的工种包括岩石标本的切割、磨片;石英喷砂;翻砂;水泥粉尘作业和专职砂轮切割及工具磨工等。
(四)丁级
1.经常接触用升汞、砒霜等有毒物质消毒处理过的动物标本,从事分类鉴定工作。
2.校印刷厂直接接触冷铅的检字工、排字工(专职打字员、油印工视实际情况定)。
3.空调、冰箱等制冷设备的维修工。
三、化学药品、试剂毒性分类参考举例
(一)致癌物质
黄曲霉素B1、亚硝胺、3—4苯并芘等(以上为强致癌物质)、2—乙酰氨基芴、4—氨基联苯、联苯胺及其盐类、3—二氯联苯胺、4—二甲基氨基偶氮苯、1—萘胺、2—萘胺、4—硝基联苯、N—亚硝基二甲胺、β—丙内脂、4—甲叉(双)—2—氯苯胺、乙撑亚胺、氯甲甲醚、二硝基萘、羧基镍、氯乙烯、同苯二酚、二氯甲醚等
(二)剧毒
六氯苯、羧基铁、氰化钠、氢氟酸、氢氰酸、氯化氰、氯化汞、砷酸汞、汞蒸气、砷化氢、光气、氟光气、磷化氢、三氧化二砷、有机砷化物、有机磷化物、有机氟化物、有机硼化物、铍及其化合物、丙烯腈、乙腈等
(三)高毒
氟化钠、对二氯苯、甲基丙烯腈、丙酮氰醇、二氯乙烷、三氯乙烷、偶氮二异丁腈、黄磷、三氯氧磷、五氯化磷、三氯化磷、五氧化二磷、三氯甲烷、溴甲烷、二乙烯酮、氧化亚氮、铊化合物、四乙基铅、四乙基锡、三氯化锑、溴水、氯气、五氧化二钒、二氧化锰、二氯硅烷、三氯甲硅烷、苯胺、硫化氢、硼烷、氯化氢、氟乙酸、丙烯醛、乙烯酮、氟乙酰胺、碘乙酸乙酯、溴乙酸、乙酯、氯乙酸乙酯、有机氰化物、芳香胺、迭氮钠、砷化钠等
(四)中毒
苯、四氯化碳、三氯硝基甲烷、乙烯吡啶、三硝基甲苯、五氯酚钠、硫酸、砷化镓、丙烯酰胺、环氧乙烷、环氧氯丙烷、烯丙醇、二氯丙醇、糖醛、三氟化硼、四氯化硅、硫酸镉、氯化镉、硝酸、甲醛、甲醇、胼(联氨)、二硫化碳、甲苯、二甲苯、一氧化碳、一氧化氮等
(五)低毒
三氯化铝、钼酸胺、间苯二胺、正丁醇、叔丁醇、乙二醇、丙烯酸、甲基丙烯酸、顺丁烯二酸酐、二甲基甲酰胺、己内酰胺、亚铁氰化钾、铁氰化钾、氨及氢氧化胺、四氯化锡、氯化锗、对氯苯氨、硝基苯、三硝基甲苯、二苯甲烷、苯乙烯、二乙烯苯、邻苯二甲酸、四氢呋喃、对硝基氯苯、吡啶、三苯基磷、烷基铝、苯酚、三硝基酚、对苯二酚、丁二烯、异戊二烯、氢氧化钾、盐酸、氯磺甲、乙醚、丙酮等
(六)放射性核素的毒性分组
根据《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第10·2条的规定各级开放型放射性工作场所的放射性核素的最大等效日操作量等于其所使用的各种放射性核素最大日操作量,分别乘以该核素的毒性组别系数除以操作性质的修正系数,然后求和。
1.操作性质的修正系数
操作性质 |
修正系数 |
干式发尘操作 |
0.01 |
产生少量气体、气溶胶的操作 |
0.1 |
一般的湿式操作 |
1 |
很简单的湿式操作 |
10 |
在工作场所贮存 |
100 |
2.放射性核素的毒性组别系数
极毒组 10
高毒组 1
中毒组 0.1
低毒组 0.01
附件2
有毒有害健康工种营养保健津贴标准
一、从事放射性类工种:
甲级: 40元/月
乙级: 32元/月
丙级: 22元/月
丁级: 15元/月
二、从事化学、生物及物理致害因素类工种:
甲级: 1.2元/天
乙级: 1元/天
丙级: 0.7元/天
丁级: 0.5元/天